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舒谋家属的委托,指派李磊、高宝生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案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后,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舒谋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舒谋在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中,系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首先,被告人并不是诈骗行为的最初预谋者,其只是在其他被告人的预谋提议下,才着手准备并制作了作案工具。其次,在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舒谋只是起配合协助的作用,作案路线、地点的选择,作案赃款的管理、分配,也并不是被告人舒谋。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对被告人的该情节予以认定,并在对被告人舒谋定罪量刑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赔,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为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时通过书面的方式,并通过办案机关,要求家属向受害人退赔了三千元损失(见卷宗材料第101页),同时卷宗材料亦明确记述,另两被告人也同时各退赔了三千元,三被告共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九千元。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本案卷宗材料第25、26页也明确证实,办案机关也已经将诈骗款项退还了本案起诉书中指控的两起诈骗行为中的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因被告人的积极退赔,已经得到及时的弥补。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合议庭也应对该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受一时的经济利益的驱使,怀着侥幸心理来到济南作案,办案机关的讯问材料已经查实,被告人舒谋案发前没有任何犯罪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记录,本次犯罪为初犯。归案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询问笔录及本案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陈述,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在接到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两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不但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多次向辩护人坦诚了自己的悔意,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判处,给其充分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讯问、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经过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也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深的悔意,法院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舒谋虽然已经涉嫌构成了诈骗罪,但其在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中系起次要和协助作用的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舒谋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及时坦白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犯罪时系初犯,归案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通过家属及时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
以上为本案被告人舒谋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磊、高宝生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2011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