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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为某地交通协管员,其明知自己无交通管理执法权而越权查处违章车辆,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对违章车辆采取非法手段违法收取罚款并私分20余万元获刑。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蒋某与秦某、闵某、蒋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均系受聘用的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直属中队交通协管员,职责为协助直属中队中队长和指导员疏导交通,并服从中队的管理和领导。2007年4月以来,以上七人被中队分为三组,其中蒋某、闵某一组,秦某、蒋某某一组,其余三人一组,由中队长或指导员轮流带队,在合徐高速蚌埠西出口和南洛高速公路怀远西出口处执勤。期间,被告人蒋某明知自己无交通管理执法权而越权查处违章车辆,单独或伙同闵某在对违章车辆少收罚款的罚款不开收据后,对违章行为不予纠正即予以放行,事后将违法收取的罚款私分,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严重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至案发时,被告人蒋某分得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2日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后于2010年4月11日向禹会区检察院投案。被告人蒋某及其亲属共计退出赃款人民币2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作为受公安机关聘用的交通协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谋取私利,明知自己无权行使交通管理执法权而伙同他人越权查处违章车辆,在越权查处违章车辆的过程中,违法对违章车辆少收罚款不开收据后不纠正违章行为即予放行,事后将违法收取的罚款予以私分,其行为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蒋某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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