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网|济南刑事辩护律师_济南刑事律师_山东刑事律师_山东刑事辩护律师_刑事律师_济南律师_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刑事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热点新闻 刑事案例 刑辩常识 刑事法规 理论前沿 律师动态 律师博客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88529815
传真: 0531-88529805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取保候审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代理

   济南市监狱

   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刑警大队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刑事律师网是由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刑事辩护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辩护权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故意毁坏财物罪

推荐阅读: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推荐阅读: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88529815 传真:0531-88529805 sitemap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技术支持:飞特森济南网站建设 济南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