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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票据十年后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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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1岁的被告人孟长义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2002年4月初,孟长义伙同本地村民袁某、吕某、孟某、李某、袁某(五人均已判刑)共六人预谋后,先后窜到南阳市,伪造了南阳市光明劳保用品批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于同年4月5日在南阳市卧龙区农行建中分理处骗取了开户许可证,2002年4月12日由孟某化名刘某以患高血压病为由住进南阳市中医院,交3000元转帐支票一份,4月15日出院时,孟某要求中医院将剩余款项以转帐支票退回原帐户,五人骗取南阳市中医院经办的1份2491.60元转帐支票,尔后将该支票变造为22.6万元从南阳市农业银行白河支行转入卧龙区农业银行建中分理处,分三次将22.6万元取走。事后,被告人孟长义分得赃款2万元。

  涉及本起犯罪的其他5名同案犯在2003年、2006年分别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发后,孟长义潜逃,这一逃就是十年。今年5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在清查户口时发现孟长义的身份证可疑,遂将孟抓获。到案后,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供述其他已判同案犯没有供述的其他罪行,以示悔过。

  今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长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愿意供述其他已判同案犯没有供述的遗漏罪行,鉴于本案审限内侦查机关尚未查证、落实,宣判后如果查证属实,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孟长义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孟长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南阳市农业银行白河支行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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