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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将追刑事责任

    随着春节的日益临近,如何购买、燃放安全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新任市公安局党委第一书记、局长任军号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各类焰火晚会的安全监督,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刑事追究力度。”

  除夕至十五可放烟花爆竹

  昨日上午,西安警方联合市安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召开了2013年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不仅对各区县烟花爆竹销售和大型焰火作业进行了严格要求,市公安局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部门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西安警方还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继续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全力确保群众燃放安全。

  任军号表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警方治安部门近期的主要工作。

  据了解,2012年公检法和安监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自2013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十一)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其他时间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

  非法举办焰火晚会最高罚5万元

  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将根据案值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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