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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涉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修订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情形的难题,得到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张宁的关注。在今年两会上,他提交提案,建议修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份提案中介绍,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对及时审理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法》),取消了原《刑法》中“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置条件,并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破坏”分别修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从而为及时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刑法》发布后,由于原司法解释至今未作相应修订,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具体情形,从而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带来困难。”他在提案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启动对上述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以此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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