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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刑事和解首案 同事打伤同事“全赔”免刑

    因工作中意见有分歧与公司女出纳郭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郭某,致使其头部、脸部、胸口、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等多处损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日前,龙华区检察院促使双方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权某决定相对不起诉。据悉,此案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海口市第一例刑事和解案件。

  据犯罪嫌疑人权某自述,2012年3月6日,双方因工作安排意见不合发生争执,权某认为郭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一气之下动手打了郭某,致使郭某受轻伤。案发当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权某负担郭某全部医疗费用。事后,权某陆续支付郭某医疗费用共19000元后,因故没有及时支付后续医疗费,郭某遂提出伤情鉴定。

  案件移交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看到当事双方有和解意愿,办案检察官深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开展和解前社会调查,了解到案件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权某主观恶性方面均属轻微,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经双方书面请求后龙华区检察院依法引入刑事案件人民调解机制。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院于2012年11月19日发函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权、郭之间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于当日获赔10万元,郭某向检察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免于追究权某刑事责任。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的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等五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有悔过表示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是刑事和解程序启动的重要条件,综合考虑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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